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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院发〕16号关于印发《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审核:编辑:吕瑞凯发布时间:2018-11-13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院发〔201816


关于印发《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通知


各位老师: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897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研究生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过错,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第三条 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破坏性作用。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种类

第四条 根据研究生教学或管理过程中,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事故发生导致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Ⅰ级)和严重事故(Ⅱ级)两种。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具体的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农教[2005]220号)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未列入教学事故等级的教学过失、过错,由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核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六条 各二级学科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学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的,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流程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举报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如发现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全院师生或部门可以向学院进行书面举报。

第八条 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报告及调查

(一)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院。

(二)学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写出“教学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二级学科负责人核实后,于事故发生后的35个工作日内上报学院,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三)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学院报告,并配合学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五)对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或事故责任人所属的单位,都构成新的责任事故。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者举报后,由学院组织审查认定。认定和查处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须填写《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查处登记表》,由学院备案。

对于一般和严重教学事故,各二级学科在进行事故的全面取证和定性基础上,对事故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由学院决定。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学院在进行事故的全面取证和定性基础上,对事故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由研究生院协同学院做出最终决定。

教学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以集体代替,即使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决策人也要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时限

学院自教学事故发生当日或接到举报、投诉当日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及认定,同时出具书面事故认定意见,并附证据。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则鉴定、勘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证据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教学事故认定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

第四章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

对Ⅰ级一般事故责任者:视情节、性质和涉及范围在本院内通报批评。

对严重事故Ⅱ级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院内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教学质量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单项奖评定,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学院年终津贴视情况减免。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年学院年终津贴,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奖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级,年终考核不合格。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实行通报制度。学院定期统计汇总,并以《教学工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分决定的送达

由学院向事故责任人送达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处分原则

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构成教学事故,不进行处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有其他非本人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情形的,可向教学事故的取证和认定部门提供必要证据,供相关部门取证和做出处分决定时参考。

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事故处理。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

第十五条 一般及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减轻或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9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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