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院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激发学院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学院决定对2015年6月发布的《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2018年4月18日,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奖励办法(修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8年4月29日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奖励办法(修订)
(2015年6月3日制订,2018年4月18日院学术委员会2018年第1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院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激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个方面取得成绩,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学院,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按照“抓住关键、表彰突贡;区别对待、分层奖励”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学院全体职工和团队,主要奖励体现学院办学实力的成果、创新型贡献。获学校奖励的成果(或贡献),不纳入学院的奖励范围。各类奖励项目是指以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且学院师生员工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奖励经费来源于学校核算给学院的自主奖励资金,奖励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用于其他项目开支。
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对奖励项目进行遴选和审核、对奖励异议情况等进行调查、协调和做出决议。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主任,奖励相关内容分管副职院领导为副主任,办公室各相关工作秘书为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人才类
1.高层次人才。获省级人才称号,且学校未在岗位和资金上给予单独政策支持的,奖励0.5万元;入选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人才(或国内副省级以上城市类似人才称号),且学校未在岗位和资金上给予单独政策支持的,奖励0.2万元。
2.创新团队。奖励标准:入选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或类似省级团队),奖励1万元。
3.教学团队。奖励标准:入选省级教学团队,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基地类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标准:新批,奖励1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0.5万元/个。
2.省部级教学基地(中心)。奖励标准:新批,奖励1万元/个;评估优秀,奖励0.5万元/个。
第七条 成果类
1.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奖励。
2.省级科技二等奖或副省级以上城市科技一等奖。奖励标准:0.3万元/项。
第八条 论文类
1. 发表5.0>IF≥3.0或JCR一区的SCI收录论文,奖励标准:0.3万元/篇。
2. 其他SCI收录论文,奖励标准: 0.15万元/篇。
3.发表EI收录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0.08万元/篇。
4.在国内1类刊物发表中文文章,列入学院学科评估材料,每篇奖励0.2万元;
5.发表教研教改类、高等教育管理类、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奖励0.1万元/篇;在CSCD收录核心期刊发表的奖励0.05万元/篇。
6.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求是》上发表文章或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奖励0.2万元/篇。
如学院分配到的奖金总额度不够,文章奖励标准按相应数字的当量计算。
第九条 人才培养类
1.课程建设。奖励标准: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万元/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0.5万元/门。
2.教材专著建设。奖励标准:省部级规划教材,奖励0.5万元/种;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农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出版25万字及以上学术专著,奖励0.5万元/部;出版主编的科普专著,奖励0.3万元/部。
3.指导学生竞赛。奖励标准:指导学生获国际赛事或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省级挑战杯特、一、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0.1万元;指导学生获全国学科专业类竞赛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
第十条 应用类
1.专利。奖励标准: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0.1万元/项。
2.品种。通过国家认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奖励0.5万元/个,省级认定的,奖励0.2万元/个;获化学类、微生物类农药注册或新型肥料登记,比照执行。
3.标准。奖励标准:地方标准,0.1万元/项。
4.咨询报告。奖励标准:团队或个人给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报告被采用(能提供采用证明),给予每起0.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其它奖励事项
1.为鼓励学院教师职工为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研组织工作作出贡献,学院每年评定若干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0.1万元、0.05万元的奖励。
2.学院奖励办公室提出,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要奖励的事项,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年度奖励上年度取得的成果和贡献。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奖励项目,由获奖个人或集体提供相关文件、证书或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进行公示;对奖励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由学院奖励工作办公室决议;公示结束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院审定后,按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只享受级别、档次最高的一次奖励;同一品种在不同省份审(认)定,不重复奖励;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的集体或个人项目,奖金由团队负责人、第一主持人或责任人进行分配,以学生为主体完成的奖项,原则上用于奖励学生部分不应低于奖励金额的50%;奖励金额分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奖励项目和奖励额度,可以对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虚报或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者,收回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