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院发〔2018〕15号
关于印发《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位老师: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8年9月7日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必须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学院是研究生教学实施主体,负责研究生教学的组织管理,包括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调整、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保证等。
第四条 任课教师是研究生教学的具体承担者和责任人,要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置。课程设置应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注重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应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研究生学术研究方法训练及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技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注重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全英文授课类课程的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的优化设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进行,经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后执行。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行业前沿课和实验实践课等由相关学科指定课程负责人建设和执行。在建设中避免课程重复设置,避免因人设课,鼓励开设能反映学科优势和中国特色的课程;课程设置既要注重本、硕、博贯通,又要本、硕、博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容差异。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要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发展历史和内容体系,注重精炼更新、整合优化教学内容。由任课教师起草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确定教学内容等,提交学院或学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4年集中修订一次,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对于4年内因特殊情况须增设的课程,须经学院论证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课程学时,原则上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专业学位实践课1个月计1学分。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32学时(2学分),行业前沿课和校内实验课原则上以16学时为主,上限不超过32学时。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实验(讨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十条 开设新课程,须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并经学院论证,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开设新课程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必要性: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新颖性: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与行业最新进展;系统性: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课程教学内容成体系、有深度,不与本科课程、研究生相关课程有重复;可行性:任课教师、教学组织与教学方法符合研究生课程教学要求;稳定性:一般要求新开课程同时有2个以上教师承担,避免因人设课。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三年达不到选修人数未开课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学院将取消该课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研究生教学计划。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课程名称应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研究生课程表,一般于上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公共课程表由研究生院与学院共同安排。学院根据公共课程表负责安排任课教师,专业课程表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与公共课程表冲突。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必须在晚上安排的课程,须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基础理论课一般不允许3节或3节以上连排,确需3节或3节以上连排的课程,须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开课课程表制定后,研究生院将开通研究生网上选课系统,供全校研究生选课。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一般应取消当前学期的课程教学计划。因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少,达不到选课人数的学位课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网上选课结束后,可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选、补选。退选、补选课程须填写《研究生退课选课申请表》,征得导师和授课教师同意后,再到学院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他系列教师若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需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以及其他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上课地点、授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应填写《临时调课申请单》交至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由教学团队接力授课的课程,排课时应当明确课程主要负责人和各接力教师的授课顺序,同时列出所有任课教师及其教学安排。任课教师一旦列入当学期课程表,应按课表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换授课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方式与内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学校,认真备课、授课,加强教学过程组织管理,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支持任课教师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的教学改革,支持选用国外先进水平的外文教材,支持教师聘请国(境)外专家上全英文课程。全英文课程需经课程责任教师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列入教学计划。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要严格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课程结业考核方式,避免单一考核与单一成绩组成。各课程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考核,变更考核方式需报学院审核备案。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结业考试、课程论文(或设计方案、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学院安排专业课程考试。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通知到人。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其中由责任教师作为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需综合评定,一般由过程考核成绩、结业考试成绩、课程论文成绩等部分构成,各部分成绩权重要可根据课程实际确定;课程成绩要呈正态分布,成绩给出要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单分为原始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第一节课时拿到的登分册)和成绩录入系统后打印的成绩报告单两种形式。原始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用黑色笔手写,明确各类型成绩的权重,记录过程性考核成绩、结业考试成绩、课程论文成绩等,根据各类型成绩及其权重计算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任课教师要签名,学院要审核并盖公章。原始成绩登记表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修改,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主讲教师须在本学期最后两周完成研究生一体化系统内成绩提交,在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7天),在系统内下载纸质成绩单以及课程考试的答题纸或者课程考核的课程论文和平时成绩记录册,提交给学院教务秘书存档(长期保存)。成绩登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补录、修改申请表”,并提供试卷答题纸等相关证据,经学院教务秘书复查或组织第三方重新阅卷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按复查或第三方阅卷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1周内向学院进行书面反映,学院会在1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必须修读并参加考试。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的,可申请缓修或缓考1次;无故不修或不考的,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一次;二、三年级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还可申请终止该门课程的学习。重考或重修及格的,重考或重修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不及格的,则不能申请重考,作退学处理。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不及格的,必须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重考或者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学院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2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
第七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听课、评课制度,院领导、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应进入研究生课堂,对学院的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每学期听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
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对本课程青年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使其尽快了解与熟悉研究生课程教学。
听课人员应尊重任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记录《听课记录本》。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院组织修读当学期课程的研究生,对学期内16学时以上的所有课程进行质量评价。当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承担时,教学评价记为课程主要负责人的课堂教学评价成绩。每门课程每学期开展1次,教学评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6-17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含)以上优秀,80(含)-90 良好,70(含)-80合格,70以下不合格。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0”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保存学生评价原始记录,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职称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优秀导师评选的依据。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申诉时效为评价结果发布后1个月内。复核结果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个月内作出。以上期限遇节假日时,相应顺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汇总学院听课信息,总结本学院听课情况;学院组织教学研讨,提出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记录等原始数据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者要维护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对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的行为,严格按照《植物科技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