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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号 关于公布《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作者:审核:编辑:崔灵利发布时间:2018-07-21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植科发[2015]8


关于公布《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学院制定了《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稿)》,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稿)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578


附件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稿)

为支持研究生在全面实行教育收费情况下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发[2014]108)、《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09号)文件精神,《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评审对象

(一)评审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且按照要求交纳学费)。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类别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之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之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统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年限超过3年,不再缴纳学费,亦不再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等级与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甲等每生每学年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奖励比例总体分配:一年级按40%30%30%,二、三年级按20%60%20%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设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比例100%

第五条 评审实施

(一)评审组织单元

按照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分类和人数,把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及名额划到遗传育种、栽培耕作、植物病理、农业昆虫、农药学、应用真菌、生物质能、药用植物8个评审组织单元。各评审组织单元按照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分类评审。学术型硕士按照报考录取专业,专业型硕士按照导师,归口相应评审组织单元。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录取一级学科(作物学、植物保护)进行分类,单独评审。

(二)评审成绩

1.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研究生录取成绩(考试笔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折合)评定。其中以下三类情况直接评定甲等学业奖学金: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211985高校和省属一本院校推免攻读我院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211985高校本科生第一志愿考取我院硕士研究生,且该生1—6学期学分绩点GPA专业年级排名前50%以内,或硕士入学考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名列所在学科考生的前30%以内的;(3)第一志愿考取我院硕士研究生,且获评学院暑期夏令营活动优秀学员称号的。

2.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年度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稿)》(见附件1),对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业(课程)、学术(成果)、公益(工作)、法纪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在相应的评审组织单元内评定学业奖学金。测评成果统计时间为相应学年的91日至次年831日止。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评定分两部分进行,一是按照上述评审组织单元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组,负责和组织相应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的集中报告考核。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并指定1名教师作为秘书负责记录和统计等工作。二是按照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年度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稿)》进行测评,具体要求同上。两部分总成绩作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评审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申请者的条件,专家组评审确定奖学金的等级;没有申请参加考核评审的研究生,直接认定为丙等奖学金。

(四)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学籍学制和在读情况,进行确认和认定。

(五)评审结果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学校。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主任委员:院长 书记

委员:学科组成员及相关人员

秘书:研究生教务、学工办

第七条 工作要求

1.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所获荣誉,追回所获奖学金;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3.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4726


附件1

植物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学年度综合测评办法

(试行)

2015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营造崇尚学术、勇于竞争、奋发进取、崇德向善的良好育人环境,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坚持全面性、学术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术型硕士≤3年,专业学位硕士≤2年,博士研究生≤3年。

第四条 测评主要从学业(课程)评价、学术(成果)评价、公益(工作)评价、法纪意识和行为评价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三好研究生(标兵)等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和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并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学业(课程)评价(≤45分)

(一)测评对象。一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测评公式

测评分值= Σ课程考试分(折算百分制)×课程学分 ×45

Σ课程学分 ×100

(三)所修课程有1门及以上考试不及格,或不参加课程考核,或不按规定选修课程者,该项测评记0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评价(一年级研究生≤45分;其他年级研究生≤90分)

论文类

(一)SCI论文。IF<1,测评分值IF*1/篇;1≤IF<3,测评分值IF*1.5/篇;3≤IF<5,测评分值IF*2/篇;5≤IF<9,测评分值IF*2.5/篇;IF≥9,测评分值IF*3/篇。

(二)一级学报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测评分值0.8/篇,总分≤3分。

(三)其他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测评分值0.5/篇,总分≤1分。

(四)会议论文。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测评分值0.8/篇;参加境内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测评分值0.5/篇,总分≤2分。

专著类

(五)独撰专著10万字及以上,测评分值12分;少于10万字按专著字数”/10×12分折算。

(六)专著(教材)主编测评分值8分,副主编5分。

(七)专著编写,每章计1(1.5万字及以上,少于1.5万字50%折算;专著未分章节者,每1.5万字加1分,少于1.5万字50%折算;总分≤3分。

(八)译著者按相应测评分值50%折算。

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类

(九)国家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权威组织举办的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活动获得表彰。测评分值国家级特等奖20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胜奖及其他奖励2分。部省级特等奖10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胜奖及其他奖励1分;校级按照国家级相应测评分值1/10折算。国际大学生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活动,按照国家级测评相应分值加5分执行。

(十)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并作报告,院级0.3/次、校级0.5/次、校级以上1/次;此项测评总分值≤2分。

科技成果(论文)表彰类

(十一)科技成果奖励。测评分值国家级特等奖45分、一等奖40分、二等奖30分;部省级特等奖30分、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校级按照国家级相应测评分值1/10折算。

(十二)国家级审定品种测评分值30,部省级审定品种10分。

专利类

(十三)授权国际专利12/项、国家专利8/项。

(十四)取得国家专利申请号1/项且总分≤3分。

第八条 公益(工作)评价(≤10分)

导师对研究生的日常表现综合考核≤5分。

校院学生工作及校园文化活动

(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分类设置学生干部测评分值: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测评分值≤3分、副主席≤2.5分;导师助理、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会部长级干部、学院大学生学术发展中心主任、各学生班级班长、支书测评分值≤2分。具体测评分值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时间和工作实绩评定。

(二)积极参与校园(竞赛)活动。选拔进入学校竞赛代表队队员,主力队员测评分值0.5分,替补队员测评分值0.3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予加分。选拔进入学院各类竞赛、社会实践团队,测评分值0.1//次;此项测评总分值≤1.5分。

(三)参加各类体育、文艺等文化活动获得各级表彰奖励。测评分值国家级特等奖12分、一等奖9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优胜奖及其他2分。部省级特等奖9分、一等奖7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2分、优胜奖及其他1分;校级按照国家级相应测评分值1/10折算。国际文化体育竞赛活动,按照国家级测评相应分值加5分执行。

道德风尚和基础文明行为

(四)道德高尚,积极从事社会公益(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事迹突出,影响较大,受到各级政府机关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测评分值国家级表彰奖励15分、部省级8分、地市(厅)级4分、校级1分。

(五)在学校安全和卫生等基础文明行为检查评比中获得表彰:测评分值一等奖0.4//次、二等奖0.2//次、三等奖0.1//次;此项测评总分值≤1分。

第九条 法纪意识和行为评价(≤30)。学年无任何违反法纪校规行为者设基础分30,对以下行为进行测评分值扣分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处罚,测评分值扣30分。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研究生院和学院通报批评者,测评分值分别扣532分。受到留校(党、团)察看、记过(或撤销党、团类职务)、严重警告和警告者等处分者,测评分值分别扣2015105分。

(三)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校院和实验室安排的学习科研及教育实践活动,按旷课论,扣测评分值0.5/1学时,旷课一天计8学时。此项评分由实验室、导师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成立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在测评学年度内,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安定团结;或寻衅滋事、打架闹事或盗窃公私财物等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在考试考核中、科学研究工作中舞弊、弄虚作假者,学术不端者。

(四)违反学校实验实习、生活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者。

(五)无故不参加校院和实验室安排的学习科研及教育实践活动,经教育无效者。

(六)不参加测评或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七)其他违反法纪校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二条 测评材料要求与测评分值计算

(一)测评材料须是本学年度内取得或发表的;同一材料只能测评一次

(二)论文、专著需要提交正式出版物(复印件),或在线发表全文打印件,或编辑部正式录用函,或会议论文集、邀请函等;成果(活动)奖励、专利等需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的正式文件。国际学术会议须有正式的会议通知(邀请)函。所有原始材料及证明材料需要导师签字确认。

(三)一级学报、中文核心期刊、SCI等收录刊物以学校研究生院公布期刊为准;杂志IF以测评前一年公布的五年平均影响因子为准;各类杂志增刊论文一律不予加分。

(四)发表论文均指正文,各类摘要、综述型论文,测评分值按相应分值1/3折算。

(五)专著均指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其他出版社按50%折算测评分值。

(六)个人署名。上述测评分值均指研究生为第一署名。多人共同第一署名:排序n测评分值按照(1—60%n-1n≥1)的权重折算个人的相应测评分值。非第一署名:排序第n者,测评分值按n个共同第一署名n对应测评分值的50%折算。论文、专利、学术竞赛获奖署名排序不忽略导师排名,且专利必须为研究生第一署名;科技成果、审定品种署名可以忽略导师排名。

(七)单位署名。论文、成果、奖项等对应的测评分值均指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学校署名排序n,则按1/n折算相应测评分值;无学校署名的材料不能参加测评。

(八)担任公益工作不满一学年,按照n/9ד测评分值折算(n实际工作月)。

(九)同一成果发生的测评分值,只取最高分值。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按照学生申报、班级测评、学院审核、评审、学校审定等主要程序,组织测评工作。一二年级研究生在新学年第一个月内开始测评,三年级在毕业前进行。

(一)学生申报。按测评工作要求,研究生向所在班级班委会提交测评材料和有效支撑材料,不提交测评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班级测评。班委会负责收集申报材料,核查各项分数,修正错漏;整理、统计、汇总、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三)学院审核、评审。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四)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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